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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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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公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第三条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公司应当列为被告。其他涉及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诉讼,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规定,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缺陷,不支持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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