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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此外,发现并认定商品存...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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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经销的产品确实有质量问题,那么工商局有权对你进行处罚,你对行政处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经销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可以在复议中提出,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你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另外,对于厂家和其他商家没有接受处罚的问题,这里说明一下,产品如果是不合格产品,原则上厂家和所有经销商都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接受处罚,但工商机关有权利选择性处罚,也就是你所说的抽查,谁被抽到谁倒霉,这个是工商局的权利,他有权决定罚谁不罚谁,全国那么大,全部去罚工商局也忙不过来,你要是因为这个心理不平衡那确实没办法。 换个说法,你不要管别人,你是违法的就要承担违法责任,无论其他违法的人是否接受处罚,你不能因为工商机关没有处罚其他商家就免除你的责任,别人违法是别人的事,和你无关,你自己看自己即可。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只有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直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经销商所售产品被当地质检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在具备各种合法手续,包括合同以及厂方提供的一系列技术材料和合格证明的前提下,也不能以销售产品的手续齐全为由主张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因为销售者只要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就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确实不知该产品为禁售产品,并且能够向执法部门如实说明其进货来货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产品质量法对于经销商承担责任有如下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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