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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一般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投诉材料,请看看是否合理。 我于2014.7.24因发热一个多月,主要症状:头痛、头晕、腹痛、心慌气短、腰痛、四肢乏力、下肢肌肉痉挛、上臂上举无力、消瘦等入院诊断治疗。经检查肺部炎症、双侧胸膜局限性增厚,胃炎,盆腔积液,心肌缺血,颈腰椎间盘突出、颈椎体滑脱,鼻炎等,住院期间经治疗(静脉、口服、中药、物理治疗),症状有所减轻,出院时体温37.5-37.7,以感染后发热于2014.8.24带药出院继续治疗,实际住院31天。 贵公司的理赔只赔付到2014.8.17日。对此本人提出强烈质疑,并对理赔结果不予接受。首先,贵公司赔付依据不合理,有很大的错误理念(如:第一次赔付日算为8月8日,以8月8日后长期医嘱没有输液治疗不算住院为由(实际到8月12日才停止输液,原计划改为抗病毒液体治疗,因诊断不明又临时取消了液体);第二次赔付日算为8月13日,以盆腔炎积液的放药后理疗治疗,颈腰椎间盘突出、滑脱的物理治疗,均是康复治疗,不在保险范围内为由)。希望贵公司加强理赔人员的在岗培训,治疗包括什么项目?住院不只是去输液体,最关键的是明确诊断,才能更好地治疗。国家对药物应用的原则: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静脉给药。等等相关业务知识。以对投保人利益负责的态度去处理理赔,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认知、认可保险,保险业也才能更加发扬。其次,拒赔是要有拒绝赔付理由的,并通知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不是理赔人员想怎么算就怎么算的。我是从2014.7.24---8.24住院诊断、治疗的,投保的是住院天数,贵公司只赔付到8月17日,那8月17---8月24日这几天我一直在继续治疗并进一步对病情进行诊断中,为什么不按合同执行?直到今天我没有收到任何合理的不合理的解释、赔付通知单,就强行理赔结案。这是对投保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贵公司赔付到8月17日,理赔员说是以8月17日下会诊医嘱通知的当日为结点,这个节点首先就不成立。8月17日是周日,11点医生下会诊申请医嘱,8月18日周一下午专家进行会诊。会诊后,教授根据病情调整了用药、用量。8月19主治医生根据专科会诊教授的医嘱下病人医嘱,病人才开始用新的治疗方案继续治疗,直至8月24日出院仍在治疗中。另外,根据病情一直按医嘱对颈腰椎压迫神经、盆腔炎积液进行放药后物理治疗,同时配合口服西药治疗,也一直持续到8月24日做完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带药院外继续治疗,随诊。本人是因发热、四肢乏力等入院诊断治疗的,到8月17日仍发热,诊断不明确。本院陶教授会诊考虑未分化型结缔组织病,建议激素治疗。因激素治疗副作用大、愈后不好,为进一步明确诊断,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在17日后又抽血对妇科肿瘤进行了更详细的检查同时做了细菌培养。并于8月22日请齐鲁医院张茂宏教授进一步会诊(本院会诊要下会诊申请单医嘱,院外不需要),会诊后张茂宏教授考虑为感染后发热,不建议激素治疗,继续中药治疗。颈腰椎、盆腔炎的治疗于8月24日当天做完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带药院外继续治疗,出院时仍发低热。 现出院一个多月,一直在继续中药治疗,仍乏力、关节疼痛、头痛,体温下降不明显。从5月份到现在,长期发热5个多月,经治疗仍不退热,根据病情下一步考虑到北京等大医院进一步诊断诊治。 根据以上情况:1、住院期间被保险人一直在诊断、治疗中,直到办理出院手续当天仍在治疗产生治疗费用。2、是否需要出、入院,是医院根据病情做出的决定(同时国家医疗保险办进行监督审核)。3、保险公司无权确定住院天数。本人对贵公司最后以8月17日为节点赔付,不予接受。要求按保险合同以7月24日---8月24日实际住院诊断治疗天数给予赔付。 如贵公司仍不予合理赔付,请给出书面拒赔理由,被保险人为维护合理权益,将向保监会投诉。
交通事故交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案子移交检察院,是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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