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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直接交付标的物、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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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 一、一次性付款。这种支付方式简单明了,外力影响因素少,手续相对简单。也就是说,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性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合同即完成。这种方法适合经济能力好的购房者,也是开发企业想要的。 二、分期付款。这种支付方式约定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分几次支付购房款。 三、其它方法。实际销售工作主要包括银行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银行抵押贷款是指购房者为支付购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支付方式。 4、特殊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其他债务抵消和易货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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