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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专业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举办公益性健身技能指导、健身知识讲座、体育比赛或者体育表演等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健身活动的名称规定的,由活动举办地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活动组织者改正;无法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拒不改正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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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八)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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