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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决定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另外,本案的当事人王益民混淆...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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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二、被拆迁方不要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三、一方要求时的纠纷处理如果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商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故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房产商的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征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法律意义上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协议约定履行。不可以讲当时对协议不理解为借口拒不按协议执行。协议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序良俗双方协商补充完善。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对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并与选择安置的新房的价格互找差价。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在办理新房入户手续时结清差价才能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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