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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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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离婚满五年经适房分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若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婚前购置,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该房登记在婚前购房的一方,婚后夫妻共同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关于该的产权归属,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一般判归婚前购房一方,该房屋婚后及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主张分割。 2、若经济适用房是双方婚后购置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予以分割。双方都主张该经济适用房产权的,该经济适用房价值可确定的前提下,会酌情优先考虑孩子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另一方补偿款的支付能力等,从而确定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及补偿问题。 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后,方可上市交易。在此前若暂不能确定该经济适用房价值的,法院一般是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一、离婚房产分割分为以下情况: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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