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湖北省最新产假规定一、产假假期的规定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二、增加产假的情况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爸爸们的护理假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四、相关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
哺乳假是女方产假期满后享受的假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