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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项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处...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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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
本市对社会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其服务行为,并实施日常监督与考核,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审查条件和规程。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或者参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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