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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义务,也就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保证人的义务,也就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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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即出票人要对汇票负责 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受票人即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或出口商指定的银行,承兑以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而受款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出口商指定的银行 汇票经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出票行
票据从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第二性付款责任人。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参加的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的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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