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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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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这个看是什么行为,什么方法,过失的成都,是严重过失还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你需要把具体事项说一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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