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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称作教唆犯。 所谓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教唆犯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人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犯是指通过说服、引诱、引诱、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犯罪,教唆人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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