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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拟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险公司总公司...
募集人向保险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次级债的条件和额度,应当符合中国XX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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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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