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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担保,但是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
公司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担保,但是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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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担保呢?进行这样的担保应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形成方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应遵守的特殊规定是强制性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担保虽然不是被担保人员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但担保是公司存在代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公司能否代为承担债务,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公司是能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只是需要履行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程序。
公司能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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