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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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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根据工伤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伤残津贴需要按月进行发放,如果是一至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一般会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的一两个月内发放;如果是五至六级工伤的伤残津贴,会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
生育津贴一般是按要求提交材料、社保初审通过后的次月发放 社保生育报销审核流程如下: 1、当事人按规定提交住院结算单、住院通知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产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社保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报销资料后逐项审核,需要补充时及时提出; 3、由社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文件确定当事人生育医疗报销和生育津贴; 4、社保制表并逐级签字批准; 5、通过银行转账予以发放,一般是提交材料的次月就可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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