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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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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还未出台。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故可以看出: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伤残津贴需要按月进行发放,如果是一至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一般会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的一两个月内发放;如果是五至六级工伤的伤残津贴,会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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