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供服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9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569人已浏览
5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