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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
电动车交通事故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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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 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66号颁布时间: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6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7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责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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