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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妈妈承租的应当属于早以前所说的公租房,对于公租房的概念已经渐渐的远去,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极少的此类情况...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奶奶承租的应当属于早以前所说的公租房,对于公租房的概念已经渐渐的远去,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极少的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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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产权属于单位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死者死亡,只能继承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继承属于他人财产。所以,这房子不能继承,也无法继承。规定是,承租人死亡,和死者同一家庭生活的其他成员,可以选取一位去单位要求变更承租人手续
1、公租房不涉及继承问题,仅涉及承租人的变更,在实践中,房管所为了防止纠纷,一般要求取得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变更承租人。所以,房管所要求的这个“放弃继承权声明”是不准确的,应当是“家庭成员同意变更承租人承诺书”更为准确。 2、鉴于,你们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同时要求房管所协助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 3、因你的户籍在此房屋,且系原承租人的唯一共居人,在其它地方没有住房,所以依据相关规定。你是唯一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诉讼的话,对你比较有利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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