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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
如果想要了解倾销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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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3)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五)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首先因为是法律规定,其次因为倾销确实属于不正当销售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但是,不是所有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都属低价倾销,下列四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第一,销售鲜活商品;第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第三,季节性降价;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拍卖商品。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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