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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5条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主要是商品质量等造成混淆,以次充好,以侵占合法经营者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假冒或假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进行误解。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支付财正当手段收购客户负责人、员工、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行为。三、误导性虚假宣传误导性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误导性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一)经营者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非法披露的,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仍然获得、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五、附条件交易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或经营优势,违背买方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六、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通过提供奖品或者奖金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一)以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通过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高质量、高价格的商品;(三)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七、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八、垄断行为(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二)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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