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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以下几种债务法院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比如车子,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可以由双方约定,一般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具有偿还责任,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意一方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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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不能证明是用于正常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债务是真实的,也不能成立共同债务,而只有可能成立个人债务。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一、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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