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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直销是合法的,国家允许的;传销是违法的,明令禁止的。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从是否缴纳入门费看 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而直销活动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以上是传销无罪辩护词
以上陈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条例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传销,其次,修正案七要求同时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两个条件才能成立,而条例则要求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者团体计酬之一就成立,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犯罪条件上严格于《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37号第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第二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涉案人员本身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他人加入的行为,会员完全处于自愿,店铺有区域保护,不存在无限发展店铺的现象,因此,也不能以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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