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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什么时候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杀人免刑事责任

2022-10-09
在欧洲中世纪,教会与神权统治了一切。精神病人被视为“魔鬼化身”,“妖巫作崇”,或者“被上帝惩罚的人”,受到了各种非人道的残酷折磨。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更是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摩西复仇法则,不仅严刑拷打,而且经常采取焚烧,活埋等消灭肉体的办法来把精神病人置于死地。少数智者有鉴于此,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如13世纪的英国首席大法官布雷克敦提出了被后人称为“野兽条例”的主张。他认为:“因为精神错乱的行为如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理解能力和记忆力,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就如同未成年人,如同动物和野兽一样。所以,犯罪的精神病人由于精神错乱而不存在故意犯罪,而不应当予以处罚。当一个精神病人不能数清1、2、3,不能讲出他的父母是谁,或者不知道自己几岁时,他本身就没有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我们又如何要他承担刑事责任呢这时,有人会说,既然精神病人不能按正常人来对待,而是作为野兽看待,野兽伤人可以被打死,为什么精神病人犯罪就不能呢这是因为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人从出生时起就被赋有人权,享有生存的权利和人身不被随意侵害的权利。动物无论多么珍贵稀有,仍然是动物,所以动物在危及到人生命的时候,可以被击毙。但是人,即使是精神病人,他的生命也不能被别人随意剥夺,国家也不行!因为这是一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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