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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
行为人精神病二级残疾,但是犯罪时意识清醒的,要负刑事责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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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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