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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劳动法上的员工工资总额,与会计上的“应付工资”不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就像税法上的许多概念与会计上的概念不一致一样,你搞会计的肯定知道...
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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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一、工资总额的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对已做的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2、对已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件(包括累进制的累进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3、由于工作条件变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过程复杂、工具和设备不良等)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4、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5、包工工资;6、不采用上列工资制度,而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7、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8、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9、夜班津贴;10、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11、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12、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而发给的津贴;13、节日值班津贴;14、技术津贴;15、支给兼任工长(班组长)者的津贴;16、支给
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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