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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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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卫生、、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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