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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责任由抽逃出资个股东承担。根据规定抽逃出资股东对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抽逃出资...
1、原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2、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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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只有抽逃出资股东以及对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疏于监督的董事、经理和其他代理人才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从从抽逃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股东,不因其从抽逃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事实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然,新股东明知其前手抽逃出资的事实,但为了袒护抽逃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
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责任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股东也应对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让抽逃出资股东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虽未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后,股东是否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基于以下理由,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2首先,无论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制,还是认缴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均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在认缴制下,公司法赋予了章程约定出资的职能,但这并不等于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只不过在实缴制情况下,出资是一种现时义务,而在认缴制情况下,出资则是一种期限义务,终究是需要履行的。 3其次,无论在哪种制度下,股东或发起人一但完成出资行为,则不允许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实缴或认缴的出资是公司法人财产的基本组成部分,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一种严重侵害,从而侵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恢复原状”。 4再者,在上述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但该权利义务并不包括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即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并未得到弥补(受让方基于善意受让,已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并不免除原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债权的补足责任。另,即使股权转让时,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方有抽逃行为,且双方约定由受让方补缴,此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追责时,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并不免除转让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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