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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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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的例子很多,会造成人员受伤。此时会涉及残疾鉴定。由于残疾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关的残疾赔偿标准,残疾鉴定应按照法定程序到具有残疾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般都会对伤残鉴定的评定时间和等级提出很多问题。曾经认为,伤残鉴定只需当事人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准备材料进行鉴定即可。残疾鉴定实际上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程序。准确地说,它是事故处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同残疾水平的赔偿金额会有很大差异,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异常及其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二级(10%),每级相差10%。目前,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中的残疾鉴定机会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规定是从受伤之日起6个月,有的规定是3个月,有的规定是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一年,起点为: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当时没有发现伤害,经检查确诊后可以证明是侵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这样,如果一些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后一年内被认定没有残疾,就可能发生权利睡眠之争,有些人因粗心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间是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残疾鉴定标准如下:一级残疾(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陷(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照顾自己;3、肢体瘫痪(肌力低于3级);4、截瘫(肌力低于2级)伴有排便和排尿失禁。(2)头部和面部损伤: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和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严重呼吸功能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严重粘连或胸部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1、胃、肠、消化腺切除术、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不能自理。(7)肢体损伤: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丧失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残疾(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严重智力缺损(智商低于34)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失语症;3、眼睛盲5级4、肢体瘫痪(肌力低于2级);5、偏瘫或截瘫(肌力低于2级)。(2)头部和面部损伤: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伴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盲目4级以上,另一侧眼睛盲目5级;3、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有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形成全面疤痕。(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4)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部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等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等级伴有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严重障碍。(7)肢体损伤:1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三级残疾(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严重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监测;2、严重创伤性癫痫,药物无法控制,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限制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或精神运动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障碍;5、四肢瘫痪(肌肉力量低于3级);6、偏瘫或截瘫(肌力低于3级);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2)头部和面部损伤: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盲目3级;或者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者一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盲目3级以上,另一侧眼睛盲目4级以上;3、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陷(直径小于5°);5、上颌骨和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多颗;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严重听觉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8、双耳严重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严重听觉障碍伴有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疤痕形成80%以上。(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颈部损伤: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部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质性心律失常;或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1、胃、肠道、消化腺等部位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术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严重障碍。(7)盆腔损伤:1。女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粪便和尿失禁,难以恢复。(8)会阴损伤导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9)肢体损伤:1。缺乏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丧失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另一肢50%以上。(十)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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