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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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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09年于都县为10430元);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09年于都县为3293元)。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不同年度、不同类型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同, 2010年度于都县对于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73010(元)=城镇居民计征基数10430(元)×3.5(倍)×2(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3051(元)=农村居民计征基数3293(元)×3.5(倍)×2(人);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计征基数×3.5(倍)+农村居民计征基数×3.5(倍)。富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或实际纯收入×3.5(倍)×2(人)。(2)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3)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5)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为:双方均为重婚生育、有配偶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征基数×7(倍)×2(人);一方为重婚生育、有配偶者,另一方如果是初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征基数×7(倍)+计征基数×3.5(倍)。(7)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9)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会抚养费。《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在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会写清征收金额、缴纳日期、被征收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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