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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如果是都没有配偶非婚生育子女,需要当事人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为基数,缴纳一半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双方如果是一方有配...
抚养费征收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准,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与当事人收入情况确定抚养费金额。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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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违反国家和江西省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 3.5倍的社会抚养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1.不符合本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2.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2.符合《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3.符合《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 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 第一胎的,按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5.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 第一胎的,按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八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 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省 第三胎抚养费标准如上,望采纳。
目前的浙江社会抚养费,具体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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