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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换乘信息向社会发布。...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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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向市建设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的,除依法给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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