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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应予...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行为人挪用了公款。3、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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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今后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和目的是这两种犯罪最重要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不仅包括主观上的不愿还款,还包括客观上的无力退款。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的,不能归还的,也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二是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占有公共财产。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已经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骗措施,但一般不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有以下区别:(一)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共财产使用权。(二)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三种行为: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占、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三)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除国家工作人员外,《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共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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