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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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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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