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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育证在生育前办理,办理程序如下: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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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特殊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以威海市为例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怎样?在威海,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许可凭证。《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签字(摁印)的二孩生育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2.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3.现家庭(含子女)近期2寸彩色合影照片(3张)。4.双方各自的生育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2)。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否则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各自父母的独生子女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提供各自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样式见附件3),申请人父母均亡故(失踪)的,需在本人生育情况证明中加注“本人系独生子女”。家庭现有子女系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7.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原件+复印件);8.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妇女)当前未孕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9.省《条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证明(病残儿鉴定通知书、外海远洋捕捞证明等)。(二)镇级审核镇(街道)计生部门对二孩生育申请应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及所有材料(一式2份)报县级审批。报批前镇(街道)应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附调查说明;所有证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摁印)确认。(三)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不批准生育告知书。并将所有审批材料一份登记存档,另一份返回镇(街道)存档备查。
威海市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怎样?在威海,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许可凭证。《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签字(摁印)的二孩生育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2.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3.现家庭(含子女)近期2寸彩色合影照片(3张)。4.双方各自的生育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2)。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否则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各自父母的独生子女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提供各自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样式见附件3),申请人父母均亡故(失踪)的,需在本人生育情况证明中加注“本人系独生子女”。家庭现有子女系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7.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原件+复印件);8.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妇女)当前未孕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9.省《条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证明(病残儿鉴定通知书、外海远洋捕捞证明等)。(二)镇级审核镇(街道)计生部门对二孩生育申请应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及所有材料(一式2份)报县级审批。报批前镇(街道)应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附调查说明;所有证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摁印)确认。(三)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不批准生育告知书。并将所有审批材料一份登记存档,另一份返回镇(街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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