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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有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3)双方均自愿离婚。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8)本市户籍居民: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结婚证。 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和结婚证 出国人员、华侨、港澳台居民 二、初审 (1)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并对离婚协议书中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包含: 第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 (2)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单》。 三、受理 (1)双方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名或按指纹。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婚姻登记申明书》,并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人)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3)双方当事人亲自在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负责监证。 四、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和声明书进行审阅、并通过询问进行校对。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单》。 五、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由当事人核对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2)当事人缴纳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上述流程完毕,且核对无误后,婚姻登记员打印离婚证,并签名、盖章。 六、发证 当场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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