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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方或其代理人,申请港口提供装卸、保管等项业务服务的,除另有协议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航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港口提出货源集中、货载安排...
计划配装的货物,如因故必须退装时,起运港应与船舶协商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绝对不准合并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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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1.经由港口码头库场装卸作业的货物,除由港方造成的工残、货差,由港方与船舶或货方编制记录,由港口负责赔偿外,其他均由航方与货方办理; 2.由于港口原因未按确认的船舶作业计划和货载安排计划,进行装卸和货物进出库场作业,造成船舶延误或影响航方对外履行合同造成违约时,由港口负责并承担航方对外支付的违约金或船舶滞期费; 3.由于航方未按船舶和货载计划组织货物到港和及时配货装船或迟延到货通知,造成港口堵塞、货物积压、作业计划落空由航方负责,并负担停工待时和货物在港积压所发生的超期罚款等经济损失。
分运和补送的货物交付后,到达港必须在原提货单上批注清楚。交付补送货物时,如果原已出具货运记录的,应同时收回记录。
编制记录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要求补编(有特定者除外);二、记录内各栏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更改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盖章;三、不得判定责任;四、一张运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五、内容必须填写真实,不得凭想象或估计,不得用揣测、笼统词句,情况要记录得详细、准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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