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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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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元计算-14元/平方米收费。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收取平方米,占用旱地12元/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14元/平方米收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元计算-24元/平方米收费。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24元/平方米收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原生活水平和长期生活。 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用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域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应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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