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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三)除第一项和第二项外,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改变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债务。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和微型企业的划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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