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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存储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藏、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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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胺、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4)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暴发的;(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6)造成毒性、放射性、放射性、被盗物质等被盗的危害者被盗的公共安全损害)。
第十二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犯欠两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以及丢失上述物质不报的,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危险物质”包括: 1、爆炸性物质 2、毒害性物质 3、放射性物质 4、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 需注意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2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核材料的;非法买卖、运输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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