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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终结对于判决书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发生执行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权有异议也可以提出,至于如何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就要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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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 1、确定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3、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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