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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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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 1、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是农地所有人的意志的反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性质分析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性质,但又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合同,而要受到国家意志及农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这说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中占有极重的分量。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土地流转的条条框框对土地流转合同的限制,更是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的复杂性。实践中。每一个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对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意志的空间的挤占。这需要正本清源,即:一方面。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及社会利益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条条框框应尽量少些,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中的农民与国家及集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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