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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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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事实收养人对收养关系缺乏法律认识,有将收养登记或公证作为有效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律程序,仍将收养行为视为传统习惯;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有多大关系。反正双方都很平静,不会妨碍他人,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管理服务不到。关于收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事实收养带来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所以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多,提供方便少;避免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一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回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条件,导致许多事实收养人逃避收养登记。第三,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和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法律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被事实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异常状态。总而言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导致视的社会问题。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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