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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只有四个: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些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关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一致的,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启动的初衷在于,公司认为应当并且有能力清偿公司全部对外债务。尽管公司法未从正面规定清算中公司应在哪个时点清偿债务,也未明确规定此时公司能否提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抗辩,但从解散清算的目的以及清算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公平清偿的法理来看,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应当有权在一定期间拒绝债权人的偿债主张;并且,在公司解散清算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全部满足,没有必要因为个别债权人的要求,而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的破产清算来代替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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