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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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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院依法制作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行政赔偿判决、调解、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4。公证机关依法给予追偿债务和货物的强制执行文件;5。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的判决、裁决,以及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6。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件。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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