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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休的,应当根据退休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并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和退还其财产: 1、合伙人退休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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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合伙人投入的合伙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没有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合伙人共有的财产,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人签订合伙协议时豫B0169号“豪沃”自卸车价值为24万元,原、被告三人每人出资8万元,现该车的市场变现价值为181400元,三人平均占有该车的财产数额分别为60466.7元。二原告占有该车的具体财产数额应为60466.7元×2人12093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退伙时财产份额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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