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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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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退休的,应当根据退休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并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和退还其财产: 1、合伙人退休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人退休时的财产状况与合伙人结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休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结算后结算。退伙时,经结算,企业实际财产少于原出资的,按实际财产转换份额返还给退伙人; 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给伙伴;企业经营有利可图的,应当与退还伙伴的原始出资和应当分配的收入一起返还给退还伙伴。 2、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结算后,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损失分担方式和比例,以其他财产抵消损失分配给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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