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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三、...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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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方为了谋取私利,相互串通,共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比如A企业的产品质量差,卖不出去,就贿赂B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然后互相串通订立合同,以次品为合格产品购买。在实践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代理人利益是很常见的。由于这种合同极具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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