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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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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布征地通知。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二、征求村民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申请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实地调查,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写的调查表由上述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归档上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市、县级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征求、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审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审批。五、征地公告。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省或国务院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予以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所有人、地点、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六、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等相关具体措施。计划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确需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修改。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市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清理土地,征收土地。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收土地。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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