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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1、经调解和好: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一般先动员调解,组织当事人以夫妻和解为内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以离婚为内容进行调解。调解协议成功达成的,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1、第二审程序中,被告提起反诉的,第二审可以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2、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第二审法院不对反诉进行处理,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双方都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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